关于做好2024年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通知

来源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4-05-28

关于做好 2024 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

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 (人力资源)部门:

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,根据《专业技术人员 继续教育规定》(人社部令第 25 号),现就 2024 年专业技术 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明确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要求

( 一) 内容。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。2024 年度公需科  目主题为 “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” “ 守好安全生产底线” “创新驱动发展”(可选择一个或多个学习)。专业科目包括  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、新知识、新技术、新方法等  专业知识。

( 二 )学时要求。专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,每年累 计不少于 90 学时(分),其中,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 30 学时, 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 60 学时。

二、认真开展职称参评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认

根据人社部令第 25 号第十六条 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 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 件”规定,各职称系列、各自评单位在高级职称评审(聘)时, 核实全省统一的《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单》 ( 以下简称《学时认定单》)。2024 年度参评高级职称继续教 育学时核认跨度为 2019~2023 年(博士参评副高按相关规定执 行)。从今年开始,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参评高级职称继续教育 学时核认全面启用网上核认系统,于 6 月至 7 月集中办理。

( 一)省直单位(含具有职称自评权的高校) 高级职称申 报人员学时核认。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情况由用人单位初审,再 呈交省直主管部门(含省属高校)复审确认,最后报省人社厅 备案。省直单位(含省属高校)专技人员初中级职称继续教育 登记、学时认定等由省直主管部门(含省属高校)按相关规定 自行组织实施。各单位(含省属高校)应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 和外部监督机制,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 政部门将定期对用人单位、继续教育机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 查,履责不到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。

( 二 )市州学时核认。 市州参评职称专技人员的继续教育 学时认定, 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,其中高级职 称继续教育学时核认统一使用网上核认系统。

( 三)其他人员学时核认。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认按照属地原则, 由单位 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认办理。 中央驻湘单位 2024 年委托我省进行高级职称评审的,继续教育 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,再呈报省人社厅备案。

三、其他要求

( 一)用人单位需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,为本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保障。鼓励用人单 位自行开展线下继续教育培训,可结合行业(单位)特点自主 选题,专业科目报主管部门备案,公需科目按程序报人社部门 备案后组织,培训结果直接认定为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。国家 级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可面向全省开展继续教育 培训活动,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 教育基地组织的培训所取得的学时全省范围内认可。

( 二)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 员培训取得的学时,可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,根据湖南省事业 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书予以认定。

( 三)专技人员以前年度已进行学时核认并开具《学时认 定单》的, 以前的《学时认定单》可作为相应年度继续教育学 习的佐证材料。如:办理了2018-2022 年学时认定单的,在今年 的高级职称继续教育学时核认中,2019 年、2020 年、2021 年、 2022 年继续教育佐证材料上传 2018-2022 年学时认定单即可。

附件:1.继续教育学时折算细则

          2.继续教育学时网上核认操作指南(个人版)

          3.继续教育学时网上核认操作指南(用人单位版) 4.继续教育学时网上核认操作指南(上级单位版) 5.继续教育学时网上核认操作指南(人社部门版)

 

 

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 2024 年 4 月 30 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(联系单位: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 0731-84900076

附件 

继续教育学时折算细则

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,继 续教育形式、学时核认所需材料、学时折算细则如下:

一、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核认所需材料

1.  参加培训班、研修班、进修班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:

( 1 )培训通知、培训课程表(或培训日程安排)、培训签 到表或其他签到形式;

(2)培训通知(或培训签到表、培训课程表、培训日程安 排之一)、结业证书。

2.  参加继续教育实践活动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:

( 1 )实践活动通知、加盖单位公章的派出通知;

(2)实践活动通知(或实践报名表)、实践活动日志。

3.  参加网络平台专业课程等远程教育的提供以下材料: 课程时长(或课程内容)及结业证书。

4.  参加学术会议、讲座、访问、交流等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:( 1 )邀请函或通知、加盖公章的参会回执、学习笔记等资 料;(2)会议通讯录、邮件回执、财务报账单等其他辅证材料。

            5.  参加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提供结题(项)证明材料。

            6.  出版著作(译作)的提供含作者名字的著作封面、版权 页及目录复印件。发表论文的提供刊物封面、刊号、含论文标 题和作者姓名的目录复印件。

            7.  获得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的提供专利证书。

           8.  主持或参与课题获政府或行业组织奖项的提供获奖证 书。

            9.  参加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 提供合格证书。

           10.  “ 三援”、东西部扶贫协作、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一线等 政府部门特定工作任务的提供派遣通知及考核表等相关辅证材 料。

            11.  提升学历层次继续深造的,提供学习课程成绩单;参加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,提供考试成绩单。

            12.  海外交换(交流)的提供邀请函、回执(或学习资料, 或邀请方颁发的结业证书等)。

二、学时(分)折算细则

1.  参加有关培训、会议等,每天折算为 8 学时,半天折算4 学时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2.  参加政府或行业组织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,结题当年可 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。其中省(部)级以上课题(项目 )主 持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 60  学时,主要完成人( 除主持人外署名前三)认定专业科目培训 30 学时,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 训 10 学时;市(厅)级课题(项目)主持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 30 学时,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 10 学时。

            3.  出版著作(译作)或教材的, 出版当年可视同参加专业 科目培训,独立或第一作者可折算 60 学时,其他作者可折算 30 学时。在国内外统一刊号刊物发表论文的, 当年可视同参加专 业科目培训,独立或第一作者的每篇折算专业科目 30 学时;其 他作者的折算专业科目 10 学时。

           4. 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, 当年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,专 利证书独立或排名第一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 60 学时,排名前 三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 30 学时,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 训 10 学时;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,专利证书独立或排名第 一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 30 学时,排名前三者可认定专业科目 培训 10 学时。

          5.  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(社科)奖项的, 当年可视同参加 专业科目培训,一、二、三等奖分别折算 60 学时、30 学时、10 学时;获市厅级科技(社科)奖项的,一、二、三等奖分别折 算 30 学时、10 学时、5 学时。

          6.  参加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数字技术应用能力水平考试 合格的,每个模块折算专业科目 20 学时。

          7.  参加 “ 三援”(援藏、援疆、援外)、东西部扶贫协作等省级以上特定工作任务人员工作时间为 6 个月的,考核合格 者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 90 学时;超过 1 年以上的,考核合格 者视为完成外派期间所有年度继续教育 90 学时。省级以上特定 任务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
        8.  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( 学位)教育, 当年度通过一门学习课程或考核的,可折算专业科目 30 学时。

        9.  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, 当年度通过一门考试 课程的,可折算专业科目 30 学时。

附件:关于做好2024年继续教育有关通知的工作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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